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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盲贴】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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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4-24 22:24: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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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姐萝莉触手怪 该用户已被删除
35#
发表于 2008-4-26 12:08:56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34#
发表于 2008-4-25 18:49:12 | 只看该作者
我只知道 这个马甲不简单。。

倒过来读就是在攻击人。。
33#
发表于 2008-4-25 15:05:44 |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报警.
你过几天就知道了.
32#
发表于 2008-4-25 13:56:10 | 只看该作者
:tkek010:
31#
发表于 2008-4-25 12:23:08 | 只看该作者
LS的难道是学校里的领导?:boto11:
30#
发表于 2008-4-25 12:16:05 | 只看该作者
呵呵``网络与现实其实区别并不大, 有朋友,有敌人`只是方式不同!下了,快上班了,有空再来看看!呵呵``真心希望下次来到论坛看到的是和谐的一面!有机会希望能与你和选择,还有论坛里的朋友一起认识认识!
29#
 楼主| 发表于 2008-4-25 12:11:4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思念 于 2008-4-25 12:06 发表
Ishawe
的文采不错`应该还是大学生吧`这样的文采用在与别人的口舌之争,难免大才小用!说下感受而已``好好学习,出来找个好工作才是!论坛只是认识朋友, 结交朋友,放松心情的地方`不必为了这样一点小事而大大出手 ...


网络提供了虚拟的环境,所以我尽表现的是个性的另一面。口舌之争也仅仅是一种乐趣。
在此感谢你的算是勉励的话吧。每个人在网络上是一种姿态,现实中是另一种姿态。
自然要努力,学无止境,山高无顶。对此不当说空话,多说也没什么意思。
28#
发表于 2008-4-25 12:06:55 | 只看该作者
Ishawe
的文采不错`应该还是大学生吧`这样的文采用在与别人的口舌之争,难免大才小用!说下感受而已``好好学习,出来找个好工作才是!论坛只是认识朋友, 结交朋友,放松心情的地方`不必为了这样一点小事而大大出手,呵呵`只是说下个人的感受!请别生气!
27#
发表于 2008-4-25 12:03:11 | 只看该作者
想法各有不同吧`我和同事都关注了下这两天的事`感觉有点小提打作了,不管是你,还是那个选择,或者昨天的马甲!不过你们的出发点很明确,国家!想法与方式上的差异,引发了这样一件事!不过感觉事情应该可以过了!不打不相识`建议你们可以互相认识下`说不定现实里会有很多相同点!
26#
 楼主| 发表于 2008-4-25 11:57:43 | 只看该作者
那个马甲仅仅是用过激的方法来阐述过激是不理性的。
不过他这个方法效果对某个人很好。
只要你看清楚他的用意,就不会觉得他伤害了你。
25#
发表于 2008-4-25 11:54:46 | 只看该作者
呵呵,误会了`没说那个马甲是你的`只是觉得那个马甲的做法确实有点过分!个人不是一个对于爱国有强烈冲动的人,但也算得上是个中国人``所以他的言行,确实很伤任何一个国人!Ishawe的言行很平和,但是也不乏有些不合理的地方`双方互补的话,感觉会好点
2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5 11:49:15 | 只看该作者
很抱歉,那个马甲不是我的。我至今没有注册马甲。
这一点你可以找论坛管理员核实。
23#
发表于 2008-4-25 11:48:35 | 只看该作者
对于你现在的言行``你自己认为呢?参照那个都认为是马甲的做法?个人认为,昨天那个所谓的马甲所说的言语,确实有点严重!
22#
 楼主| 发表于 2008-4-25 11:45:24 | 只看该作者
我是一直保持着平常心态的哦
只是对于一些主动攻击我的人
我予以回击。你也可以去检查我的帖子,我一直都是处于被攻击状态。
我回击的有人身攻击的帖子就一个,并且我没有说任何脏话。
这是我之前说你说话有失公正的原因。
我也有截图,所有的那个叫选择性失忆的同学的骂人语录。
如果和谐到我只能被骂,那是和谐么?另外我的观点有错么?那倒要请你公正的说一说。
21#
发表于 2008-4-25 11:42:20 | 只看该作者
和谐的论坛,退一步海阔天空`感觉前两天的贴,都很冲动`不管是一时冲动,还是为了别的原因!但是大家的出发点都一样,爱国!既然都是爱国``咬着不放,感觉也没有意义而已!一个论坛的人,就感觉一个团队!和谐的论坛靠的还是大家~
20#
 楼主| 发表于 2008-4-25 11:40:03 | 只看该作者
那楼上对管理有什么见解呢?论坛管理经验如何?有什么高论?
19#
发表于 2008-4-25 11:38:57 | 只看该作者
你们在论坛里吵架那么狠,都知道了``来势凶凶,不想做被攻击的第二个人,你慢慢说吧`对于这个论坛的管理也很失望`
18#
 楼主| 发表于 2008-4-25 11:37:0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思念 于 2008-4-25 11:33 发表
刚回来看到延安路上有人在发传单`或者就是你要找的人`现在应该还在`你过去看看`人家都拿出真行动了~


有人发传单,自然有人网络宣传。
那请问你是怎么知道这个事情的,是靠传单还是靠网络呢?
17#
 楼主| 发表于 2008-4-25 11:35:4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思念 于 2008-4-25 11:29 发表
我也不想在这里争辩什么,万一被Ishawe 也加上个莫需有,那很冤枉,不说话了!你们慢慢吵架吧`虚伪的人总是发表着什么言论!


厉害  一棒子锤死了马丁路德金、爱因斯坦、柏拉图、苏格拉底,等等等等。
看来这个社会还是靠“虚伪的人”来推动发展的。
16#
发表于 2008-4-25 11:33:49 | 只看该作者
刚回来看到延安路上有人在发传单`或者就是你要找的人`现在应该还在`你过去看看`人家都拿出真行动了~
15#
 楼主| 发表于 2008-4-25 11:31:00 | 只看该作者
因为我要为自己之前无故被人攻击平反。
14#
发表于 2008-4-25 11:29:00 | 只看该作者
我也不想在这里争辩什么,万一被Ishawe 也加上个莫需有,那很冤枉,不说话了!你们慢慢吵架吧`虚伪的人总是发表着什么言论!

[ 本帖最后由 思念 于 2008-4-25 11:31 编辑 ]
13#
 楼主| 发表于 2008-4-25 11:28:55 | 只看该作者
我只是站出来说一下,当遇到不法份子无视法律用法律吓唬人的时候,是不是需要有个人站出来回击并阐述法律现实呢?
楼上如果认为我这种行为是属于猖狂的。那么试问您看到有人用法律的幌子吓唬人的时候,是站出来指责他,还是龟缩在一边一起被吓唬着呢?
12#
发表于 2008-4-25 11:26:5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佛门小僧 于 2008-4-25 11:22 发表
人还是不要太猖狂的好

就像他所说的,人不要太猖狂!·现在看到的,楼上正好反映了这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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