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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跳楼自己没死却砸死女同学 获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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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病毒
时间:
2009-6-21 23:37
标题:
大学生跳楼自己没死却砸死女同学 获刑3年半
转自:
http://news.QQ.com
2009年06月21日07:40 南方日报 雷辉 (记者/雷辉通讯员/崔杰锋)
广州一在校学生因创业受挫跳楼轻生,不料将刚好从楼下经过的女大学生欧某某砸伤致死。昨日,记者从广州番禺区检察院获悉,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处学生邓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
2007年8月,广东药学院在校学生邓某某通过伪造某公司印章、授权书承接了一项商业活动。9月份该活动刚一开展,就因其所用申报资料虚假而被工商、城管部门依法取缔。邓某某也被工商局立案调查。
邓某某无法面对现实,2007年9月3日下午4时许,从广州大学城广东药学院学生宿舍七楼纵身跳下,殊不知却将刚好从楼下经过的女大学生欧某某砸伤致死。
2008年12月15日,番禺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对邓某某提起公诉。在庭审中,被告人邓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并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番禺区法院于今年3月6日判处邓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罪名成立,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邓某某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指出,邓某某犯罪时24岁,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
iced
时间:
2009-6-21 23:41
自杀不成,反而“杀人”了
作者:
戴眼镜的猫
时间:
2009-6-21 23:43
这倒霉孩子~
作者:
白木
时间:
2009-6-21 23:45
欧了~
作者:
小狼
时间:
2009-6-21 23:50
、、、、
作者:
尐静莪是?雄
时间:
2009-6-22 00:27
这女孩子真冤哈。。
作者:
zcily75
时间:
2009-6-22 00:38
倒霉孩子
作者:
木木
时间:
2009-6-22 09:34
又少了个女的1!!!!:face17:
作者:
anjiabi
时间:
2009-6-22 10:38
作孽啊·
作者:
辉太郎
时间:
2009-6-22 13:09
这娃啊。。跳的够有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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