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谈谈舟山窦娥哥
昨天在网上看到一位网民自述了自己8年内的破产经历,与其说破产,不如说是商战,但个人感觉,该事件中表见代理的使用,过于牵强,法律依据不足。在无良律师“自认”的情况下,对该网民(下文暂称”窦娥哥”吧)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然而更甚的是,在窦娥哥最终提供了客观且有利的证据后,当地法院却不予采信维持原判,同时当地检察院也阻扰原告上诉,这令本人感到十分震惊。窦娥哥2001年底去普陀山承租了某部队所属海防宾馆经营了三年,08年底前有人打经济纠纷的诉讼,起诉窦娥哥酒店员工A某(部门经理,主管营销),并将窦娥哥也列入了第二被告,理由是A于2007年、2008年所写借条有窦娥哥的签名(A冒签)和酒店的公章(A私刻)。没想到中间还杀出个无良律师,受窦娥哥全权委托后,竟当庭认可借款一事。结果,法院判决窦娥哥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不服后窦娥哥向舟山市检察院、中级人同法院提出民事抗诉,但仍二审仍败诉,因为A某无偿还能力,窦娥哥就不得不担负所有的还款责任。再想向省高检再提抗诉,但检察院同志婉拒了,案件受到了舟山市主管政法的主要领导的干预,所以此案从开始就已决定了结果。
现窦娥哥是单身,妻子早逝,一个人带着小孩生活,小孩还在读书,法院要将窦娥哥所剩五年的经营权处理给所谓的债权人,按现有价值计约一千七百万元左右,窦娥哥已经一无所有还背了一身债,现在连请律师交诉讼费、差旅费,甚至于生活费都没有了。早前,窦娥哥嫂子暂时去料理酒店日常业务,窦娥哥则四处奔波协商处理这件事。但法院安排来所为监督窦娥哥财务的人,要向窦娥哥嫂子拿钱,竟然纠集一帮人大打出手,把窦娥哥嫂子打伤,至今未恢复,此事件不了了之。
纵观整个案情并不复杂,借据都是07年和08年的,窦娥哥投资的酒店早已在06年5月重新正式对外营业了,那么此笔款项用在哪里?何况借据上的窦娥哥本人的签名(冒签)和酒店的公章(私刻)都是无效的。窦娥哥后来得知A某向外借贷的金额总额约在二千万以上,每张借据都跟上述情况雷同。而法院认为均可参照之前的案例判决,那么依据某法院的逻辑,任何人只要凭A某的无效借据都应由窦娥哥承担还款责任?
这就有疑问了。明显不能成立的律师的表见代理,但却将其作为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依据,令人困惑。是借款人和无良律师恶意串通,借款敲诈窦娥哥,还是借款人和窦娥哥一样,也是受害者,又另或有其他的隐情?此外,对于窦娥哥提供的有利客观证据,却未被采纳,其根本原因也不得而知。是法律条文缺失,相关法律的不适用,还是背后有更为复杂的关系和原因,令人浮想联翩,再此本人不做扩展评论。 楼主好精神,那么晚还发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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